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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用车辆采购项目


2021年11月01日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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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17 11:23:2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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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要求

(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并负责解释,具体详见询价公告。)

 

注意:

1. 本采购需求中载明的技术方案仅供参考。除另有明确限制外,供应商可在经询价小组审核并批准的前提下,对上述方案进行优化,并提交更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替代技术方案或设备配置。

2.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明完成本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费用。中标供应商须确保整个项目通过用户及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由此产生的各项验收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如因供应商未及时进行现场踏勘,导致报价存在遗漏或排除项而致使投标无效,或者中标后无法按期完成项目,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 根据《关于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凡涉及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均已履行必要的论证程序并获准采购进口设备;但并未排除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4. 在获得进口产品采购批准之前开展的任何采购活动,均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5. 针对以下采购需求:对于标注有▲的产品,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主要中标货物承诺函》,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如适用)、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其他相关事项;该等承诺函将与评审结果一并予以公示。

6. ★ 条款须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否则,响应将被视为无效。非★条款将由报价评审小组经审议后酌情予以评定。

7. 卖方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与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人民币162,000元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无;

3. 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如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亦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 供应商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该供应商已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 供应商已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 供应商已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3.2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四、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的扫描件)

2. 授权委托书;(按规定的格式制作)

3. 供应商声明函;(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4. 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五、合同主要条款:

1. 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并验收通过,甲方应在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单位名称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基础上,一次性付清货款。

2. 履约保证金:无。

3. 争议解决:本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运输、安装与调试: 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项目须经用户及相关主管部门最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检验与计量费用: 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8. 交货地点: 经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指定的定点。

9. 交付与服务提供时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

十、售后服务: 三包服务:五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11.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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